我所在七十年代末已在中国开展业务,是最早在中国投资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1979年,我所已率先为客户安排广州楼花在香港进行销售及草拟相关的法律文件。八十年代初,更协助当时新成立的深圳特区政府发展罗湖火车站旁一带的地块。自此,我所的中国业务的拓展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共同并进,我所一直提供与中国贸易及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服务。
服务範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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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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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各种在中国内地进行商业活动及贸易的安排,包括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优点和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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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合资合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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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客户进行收购外资企业的股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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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有关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及贸易的各种事项,包括于中国内地设立代表处、聘请中国或海外人士、公司管理及解决劳资纠纷的安排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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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担保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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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香港金融机构处理以中国物业或机器作为抵押品的按揭事务及外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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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贷款协议、中国物业的按揭文件、担保书及其他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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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银行与中国物业发展商之担保按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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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标準的抵押合同文本并提供予当地公证及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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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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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有关中国物业的买卖及按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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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拟中国物业租赁合同及其他补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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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商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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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文草拟一般的商业文件以供与中国合作夥伴签署,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分销协议、许可协议、代理协议和顾问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