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重申立遺囑能力的指引

2024年11月

最近Chiu Mei Cherry v Yip Ngan Yuk & Anor [2024] HKCFI 2824一案中,死者曾分別於 2021 年、2022 年 6 月及 2022 年 7 月訂立三份遺囑。2022 年 7 月所訂立的遺囑(「最後遺囑」)的內容與較早前的兩份遺囑完全不同,其指明死者的婚外伴侶為唯一受益人。死者妻子及婚生子因此就最後遺囑的有效性提出爭議,其中一個理由為最後遺囑是於死者在沒有訂立有效遺囑能力的情況下而訂立的。 

在評估年老體弱的立遺囑人是否具有訂立有效遺囑能力時,法庭於本案重申Re Estate of Au Kong Tim [2018] 2 HKLRD 864一案中的指引,特別是該案中的指導原則,其中要求年老體弱的立遺囑人訂立遺囑時由一名醫生見證或認可,而該醫生必須信納立遺囑人的訂立有效遺囑能力,並記錄其診斷結果。當然,雖然指導原則可為法律執業者提供謹慎指引並有助避免爭議,但該原則實質上並非法律規定。遵從指導原則與否未必是裁定遺囑有效性的必然準則。

鑑於年長立遺囑人訂立遺囑的過程中通常會有成年子女參與,律師應在其訂立遺囑前親自會見立遺囑人以索取指示,並作出相關查詢,例如立遺囑人的年齡、健康狀況、家庭背景及受益人資料,以及其對較早前遺囑的理解。相關查詢的深入程度則視乎具體案情及實際情況。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擬備遺囑的律師的確在緊接遺囑訂立之前聘請醫生評估死者有否訂立有效遺囑的能力,而律師和醫生均信納死者於有關時間具有訂立有效遺囑能力。 

為防止立遺囑人訂立有效遺囑的能力受到挑戰,遵從指導原則實為謹慎的處理手法,特別是對年老體弱的立遺囑人而言。雖然遵從指導原則並非訂立有效遺囑能力的確證,但其可將任何潛在爭議減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