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標準條款的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一切內容以標準條款的英文版為準。]

何耀棣律師事務所

提供法律服務的標準條款

此提供法律服務的標準條款,連同由何耀棣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我所”)發出的受聘函,將會構成我所與客戶(以下簡稱“客戶”)之間就提供法律服務達成的協議之條款(以下簡稱“協議” )。在指示我所展開任何法律工作或交易(以下簡稱“獲指示工作”)之前,敬請仔細閱讀下列的條款。

1. 法律代表

我所代表客戶僅限於在受聘函中列明的獲指示工作。除非收到清晰的指示,我所不會以全面的身份代表客戶。我所的角色只限於就適用的香港法律及執行獲指示工作的具體法律技巧提供法律意見。我所沒有資格及不會就獲指示工作提供任何商業、稅務或財務的意見。

2. 服務標準

我所致力為客戶提供優質及具效益的法律服務。為使我所的工作順暢,客戶同意於指示我所展開工作時給予我所有關客戶或其授權代表的姓名及詳細聯絡資料。如果日後有關人士或其聯絡資料有所更改,客戶承諾會從速通知我所。

客戶承諾會儘量配合我所在有需要時迅速地提供準確無誤及完整的資料予我所,以便我所進行獲指示工作。如果因為客戶的延誤或提供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正確而令任何工作有謬誤,我所概不負責。客戶並承諾在下列情況下立即通知我所:

(a) 客戶給予或曾給予我所的資料有重大改變;及

(b) 客戶知悉任何與客戶及/或獲指示工作有關的事實、爭議或情況而該等事實、爭議或情況有可能影響我所決定是否代表或繼續代表客戶。

在我所提供法律服務及進行獲指示工作期間,我所會儘量讓客戶知悉我所的工作進度。我所會不時告知客戶獲指示工作的各項重要進展,及在訴訟程序或其他仲裁及調解程序中預先通知客戶有關程序或聆訊的日期或時間,以便客戶委派代表出席有關的會面、會議、聆訊或其他程序。在我所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期間,我所與各方的所有重要書信往來的副本均會轉寄給客戶。

3. 法律服務費按金

若我所要求,客戶同意存放款項於我所的當事人賬戶作為法律服務費、雜項費用及代墊付費用按金。當我所發出中期/最終法律服務費賬單時,我所會從按金中扣除及提取相應金額用以支付我所賬單。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情況下,我所可以不時從按金中扣除及提取款項用於報銷我所代客戶支出的費用。如果客戶存放於我所的按金已被耗用,我所可以不時要求客戶增添按金。

4. 雜項費用及代墊付費

用 我所會向客戶分別收取雜項費用(如複印及列印費用)、代墊付費用(如印花稅)及其他所有我所因執行獲指示工作而承擔的實付費用。我所因執行獲指示工作而產生的需由客戶支付的雜項費用(如國際傳真或國際長途電話費)會按我所的現行標準不時向客戶收費。

5. 行政費及付款

我所在下列情況下可向客戶收取行政費:

(a) 對客戶要求我所以定期存款方式處理客戶存放於我所客戶戶口的按金或其他款項,我所有權向客戶收取行政費,除開設客戶戶口的行政費港幣1,000元外,每月行政費用不少於港幣300元,不足一個月者亦當一個月計算。

(b) 將款項存放於我所當事人賬戶、就當事人賬戶進行存款及提款、向客戶支付就該款項產生的利息,我所有權向客戶收取行政費,每月行政費用不少於港幣300元,不足一個月亦當一個月計算。

(c) 在有關案件結束或工作完成並在我所發出通知後30天內客戶仍未領取有關文件或資料,我所有權向客戶收取檔案及文件的貯存費,有關行政費將不少於每月港幣300元,不足一個月者亦當一個月計算。

(d) 客戶要求我所從文件倉中取出檔案及文件或要求我所從檔案中提供文件,我所有權向客戶收取每項要求不少於港幣1,000元的行政費。

客戶應全數支付應繳款項,客戶支付予我所的款項不應被扣除用以支付或包含任何國家、州份或任何其或在其內的政治部門或徵稅機關現時或及後徵收、收取、保留或評估的任何稅項。為避免歧義,客戶須負擔所有增值稅。

客戶應及時支付我所就獲指示工作不時發出的所有賬單。客戶不得被視為已經完成我所賬單的付款,直至我所確實收到支付款項。通過支票的方式支付須待支票過戶完成後才視為已完成支付。如果客戶向我所指定賬戶戶口存入或匯入款項,不得視為我所已收到該款項,直至我所收到相關銀行向我所作出的已收到該款項的通知或者客戶提供我所滿意的銀行存款單原件或匯款單原件。

在獲得我所書面同意的前提下,若客戶透過我所代表處的賬戶支付我所香港辦事處所提供的服務發出的賬單,我所代表處並不會向客戶另行發出發票或收據。客戶須負擔我所代表處因收取此類款項而需承擔的所有稅費,包括增值稅。

6. 利息

在不影響我所其他權利的大前提下,我所有權就所發出或寄出超過30天但仍未支付的法律服務費賬單或其部分向客戶徵收以年利率計5%的利息,該利息會以日息計算。

如我所因特別事由持有客戶的款項,我所將根據屆時有效的《律師帳目規則》的規定(如有)向客戶根據適用情況支付由該款項產生的利息。在不影響前述條款的情況下,客戶可就該款項及該款項之利息的運用與我所達成協議。

7. 法律服務費賬單

我所有權向客戶發出中期賬單。所有賬單一經發出,便立即需要支付。我所在發出的賬單內會列明為客戶提供的各項服務的摘要。應客戶的要求,我所可以隨賬單附上一份更詳盡的各項服務描述概覽、律師及每位收費者所用的時間及他們按時收費的資料。

我所會在賬單中分項列明所有法律服務費用、雜項費用及代墊付費用的開支。我所亦會保存所有實付費用的記錄,以便客戶在有需要時查閱。如果客戶要求查閱帳目,我所有權向客戶徵收適當的行政費。

8. 賠償

(a) 如果我所因為代表或曾代表客戶,或為客戶或為其指示或要求的對象提供服務,被迫參與任何法律程序或除此以外被牽涉到任何程序(不論是否以客戶的名義)客戶須按此條款的規定向我所賠償所有於調查、抗辯、上訴或和解的有關的支出。

(b) 任何賠償須應我所要求立即付清。我所有權向任何具管轄權的法院以訴訟形式執行受償權利。客戶亦須向我所賠償所有於任何程序中有關我所受償權利的支出。

(c) 此條款的賠償不應被視為排除我所在法律下享有的其他權利。即使我所已不再代表客戶,此條款以下的賠償會繼續生效。

(d) 如果我所有權在任何其他協議或規定從客戶獲得賠償一些或一部份因我所於調查、抗辯、上訴或解決任何程序而產生的支出,但不是全數,客戶須賠償我所剩餘部份的支出。

就本條款而言,“程序”包括我所可能涉及或被涉及的任何威嚇、待定或已完成的訴訟、起訴或法律程序,不論是否由客戶提起及不論是民事、刑事、行政或其他調查性質,不論我所是否程序內其中一方,亦不論我所招致任何責任或開支時是否仍然代表客戶。“支出”包括但不限於調查、司法、行政程序或上訴支出、我所或代表我所用於和解的金額、法律費用和雜費的支出,以及任何用於確立此條款下的受償權利的使費。

9. 訟費留置權及智慧財產權

我所對所有由客戶交來的任何文件及地契享有訟費留置權,即是如果客戶拖欠我所的費用,我所有權扣押該些屬於客戶的文件及地契直至客戶付清有關款項為止。

我所擁有代表客戶草擬而產生的文件及其版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我所有權運用、分析、分享及發展我所為客戶處理法律事務而獲得的知識、經驗及一般的應用技巧,用作給客戶或我所的其他客戶提供意見,但此權利受制於我所對客戶的保密責任。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我所會按香港律師會規定的時間保存仍在我所檔案中之工作文件、交易文件複印本及任何為客戶準備的文件或資料 (但仍留在我所檔案中),在規定的時間過後,我所有權銷毀任何文件或資料。

儘管我所保留文件草稿的擁有權,我所有權就有關草稿收取客戶複印費用。

10. 第三者付款

如果第三者承諾為客戶繳付我所的法律服務費、雜項費用、代墊付費用或代客戶支出的其他費用而該第三者因任何原因在我所向其發出賬單起超過30天后仍未能或拒絕繳付該等服務費、雜項費用、代墊付費用或其他費用,客戶應在收到我所要求後立即付清所有拖欠的該等法律服務費、雜項費用、代墊付費用或其他費用。

11. 利益衝突及合規問題

我所會翻查現有客戶及前客戶的記錄以確定代表客戶處理獲指示工作並不會存在任何利益衝突及符合我所現行的合規政策。如果在我所代表客戶期間發現任何可能或實質的利益衝突或其他與我所合規政策有關的任何問題而使我所未能繼續代表客戶,我所有權停止代表客戶並會立即通知客戶有關決定。

12. 電子通訊

除非我所與客戶另有協議,

(a) 我所有權把任何或所有與獲指示工作有關之文件(以下統稱“該等文件”)以未加密之電子郵件傳遞至客戶指定之電郵地址;

(b) 除非客戶特別要求或我所主動提出,就已經電子郵件傳遞之該等文件, 我所將不會另發紙頁副本予客戶;

(c) 於該等文件經電子郵件傳遞予客戶後,我所無需個別通知客戶;

(d) 客戶須自行經常並定期檢查是否有收到由我所發出之電子郵件;

(e) 我所可假定由客戶指定之電郵位址及其電子設備一直可以接收電子通訊;

(f) 客戶須自行負責將重要的該等文件列印及保存;

(g) 我所可將該等文件傳遞至客戶指定之最近期的電郵地址;及

(h) 客戶同意以書面通知我所任何其指定之電郵地址之變更。

13. 限制法律責任

除非於受聘函中另有明訂,但須受制於適用於我所相關專業責任保險單中規定的排除和/或限制(如有)規限,我所對客戶所負之法律責任僅為由《律師(專業彌償)規則》所不時要求之一般事務律師之承保金額為上限。為免生疑問,上述之限制法律責任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低於由當時有效之《律師(專業彌償)規則》要求之適用於事務律師之最低承保水準。此外,上述限制將不卸載我所於訴訟性之法律工作中疏忽之法律責任(如有),亦不影響一般事務律師對客戶負有之受信責任及《管制免責條款條例》之法定要求。

我所為Meritas的會員律師事務所。Meritas是一個獨立律師事務所聯盟,他們的會員遍佈世界各大城市。Meritas的會員律師事務所不會合營提供法律服務,亦不會互相分享法律費用。我所可通過Meritas的會員資格,運用Meritas成員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資源和他們在專門法律範疇上的知識,從而有效率地提供符合客戶需要的法律服務。由於我所只會在客戶的明確指示和同意下才會使用其他Meritas會員律師事務所的服務或與他們合作,客戶須同意有關Meritas會員律師事務所是由他們直接及獨立聘用的。因此,我所不會就有關Meritas會員律師事務所的服務或工作質量負任何責任。

14. 打擊洗錢

為了遵守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律及香港律師會之有關指引,我所有以下責任:

(a) 在接受客戶指示及展開任何工作前,我所會要求客戶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以核證客戶的身份,並會複印該些文件以作存檔紀錄。如果客戶是公司客戶,我所會進行公司查冊,並會要求公司的董事、主要股東、實益擁有人及其他公司負責人或行政人員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作查證之用。如果海外客戶未能親身蒞臨我所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我所會與客戶商討另作安排,例如要求海外客戶於其居住地的專業人士面前出示有關證明文件的正本,並委託該專業人士把有關證明文件的核證副本寄給我所。在完成客戶身份確認及查證的程序之前,我所有權拒絕接受客戶的指示。

(b) 要求客戶回答一些與獲指示工作沒有直接關係的提問及要求客戶提供佐證,以便我所進一步瞭解有關交易的性質和目的及各方之間的商業關係。

(c) 如果客戶要求我所代表客戶從第三者收取或支付予第三者任何款項,我所有權代表客戶查證該第三者的身份。

(d) 如果我所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的指示或任何交易有可能涉及清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我所有責任向香港警方聯合財富情報組舉報。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於獲指示工作,我所將保留一切權利在任何時候向有關當局作出舉報,而事前不會知會客戶或取得客戶同意。我所並有權暫停或終止與客戶的受聘關係,而毋須作出任何解釋。

我所不會接受客戶支付超過港幣20,000元的現金付款。

15. 個人資料收集

我所在客戶查證及核實過程中取得的個人資料只會用作客戶盡職查證 (如需要)、向客戶就獲指示工作提供意見及向客戶發送我所不時提供的其他服務的詳情,例如法例的最新訊息、講座邀請及其他市場推廣資訊等。如果我所有需要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我所會事先取得客戶的批准。如果客戶不希望收到關於我所服務的資訊或任何特定的資訊,例如法例的最新訊息、講座邀請及/或其他市場推廣資訊,客戶可以電郵致gyth@gallantho.com或致電+852 25263336聯絡我所的辦公室經理。

16. 保密責任

除在下列的特殊情況,我所不會向任何人披露因替客戶處理法律事務而取得的機密資料:

(a) 在進行客戶的指示時合理及有需要作出有關披露;

(b) 按法例要求;

(c) 按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或我所受制的有關當局的要求;或

(d) 有關的機密資料非因我所的過失已經為公眾所知悉。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法例,律師在某些情況下有法律責任向有關當局披露或彙報有關資料或情況以協助調查。如果律師知道或懷疑代表客戶進行的交易牽涉清洗黑錢活動,律師可能有需要按法律規定向有關當局作出適當的披露或彙報。

當我所代表客戶並有需要作出適當的關於清洗黑錢的披露或彙報,我所不會通知客戶我所已作出有關的披露或彙報或其理由。

17. 終止服務

客戶有權在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終止聘用我所。同樣地,在給予客戶適當通知的情況下(除非在特殊情況我所不能預先通知客戶),我所有權在任何時間終止受聘於客戶的關係。

在不影響上述的大前提下,我所在下列之特別情況下有權終止受聘於客戶的關係:

(a) 因客戶的不合作使我所未能履行任何法律、規例、指示及香港律師會在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中所訂明的責任;

(b) 即使我所重複要求,客戶仍未能給予我所清晰及恰當的指示,致令我所未能有效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c) 我所得悉任何可能或實質的利益衝突或其他與我所合規政策有關的任何問題(包括可能或實質違反我所專業責任保險單中的任何適用條款或條件)而使我所不適宜繼續代表客戶;

(d) 客戶未清繳我所發出的任何賬單超過 60天;或

(e) 任何情況引致或可能引致我所與客戶之間的互信關係破裂,以致我所認為不適宜繼續代表客戶。

終止受聘關係不會影響客戶或我所在關係終止前產生的任何權利。客戶仍有責任支付所有於關係終止時已產生的我所的法律服務費用、雜項費用、代墊付費用與其他費用,及我所因協助客戶把文件和工作轉移到其他律師行所產生的費用、雜項費用、代墊付費用及其他費用(如適用)。

18. 各條款之間的可分割性

如果本協議的任何條款被法院或有法定資格的當局裁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但若本協議的部份條款經修改或刪除後是有效及可執行的,則有問題的條款在經最少刪改使其生效的情況下仍然適用,而協議的其他條款則會維持適用及有效。

19. 條款的修訂

儘管我所已接受客戶的委託,我所仍保留在任何時候及不時修改及補充本協議的任何標準條款的權利。當我所就本協議標準條款的修改及補充事先向客戶按我所記錄的客戶的最後通訊位址發出不少於30天的書面通知時,客戶應受制於該等修改及補充。

20. 適用法律

雙方同意以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詮釋本協議。如果雙方就本協議、違反本協議、終止本協議或本協議的有效性產生任何爭議、爭拗或申索,須根據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當時有效之簡易形式仲裁規則以仲裁解決。


何耀棣律師事務所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