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及第一行為守則的動向

2019年01月

本月較早前,競爭事務委員會公佈其已立案調查有關香港海港聯盟的事宜以及該等貨櫃碼頭營運商就位於葵青的貨櫃碼頭泊位合組聯盟會否防礙、限制或扭曲香港市場的競爭而違反第一行為守則。

有趣的是,在數月前於2018年10月,競委會亦發布了一項有關第一行為守則的決定,確認《銀行營運守則》(《營運守則》)不獲《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附表1第2(1)條項下的遵守法律規定豁除(法律規定豁除)。

《營運守則》是香港銀行公會及存款公司公會為業內聯合發布的行業經營守則,當中包含銀行針對本港客戶的經營手法的建議。《營運守則》的部分條文包括其中18條可能限制認可機構獨立決定自己的行為,並可能限制相關費用、收費水平、利率及信貸額度的競爭。該等條文中有17條在第一行為守則生效前已暫停實施,但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表明仍期望所有認可機構全面遵守該等條文。競爭事務委員會應邀考慮《營運守則》是否因法律規定豁除而獲豁除或豁免於第一行為守則適用範圍外。

於2018年10月15日發布的《理由陳述書》(理由陳述書)中,競爭事務委員會採納狹義的方式詮釋法律規定豁除。特別是:

1. 競爭事務委員會提及其出具的《第一行為守則指引》,並說明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消除了相關業務實體的所有自主能力,迫使他們訂立或從事相關協議或行為,法律規定豁除才會適用。純粹由公共機構審批或鼓勵相關協議或行為,不足以令法律規定豁除適用。

2. 儘管金管局的意見指出其根據《銀行業條例》賦予法定權力監督認可機構遵守《營運守則》和採取監管行動,以及金管局及香港的銀行均認真看待遵守營運守則,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為《營運守則》並非「由」或「根據」成文法則施加的規定。相反地,競爭事務委員會認為《營運守則》是非法定文件以補充有關法例,而其發布亦不屬執行《銀行業條例》下的任何權力、職能或規定。

3. 競爭事務委員會亦考慮到遵守或違反營運守則本身不會影響認可機構獲取或維持《銀行業條例》下的認可。同樣地,違反《營運守則》不會自動引致違反《銀行業條例》下進行認可的準則或其他條文。

4. 故此,競爭事務委員會決定《營運守則》不會被豁除於第一行為守則的適用範圍外,而法律規定豁除於此事宜上亦不適用。

雖然如此,競委會明確地說明《理由陳述書》不應被理解為認可機構因執行《營運守則》而有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就這一點,競爭事務委員會重申其在執法政策上的立場,並強調打算將資源投放於針對明顯損害在香港競爭及消費者的反競爭行為調查及執法工作上。競委會認同《營運守則》的整體目標為促進良好的銀行經營手法,並透過確保消費者能獲取適當資訊及貨比三家,讓消費者從中受惠。因此,競委會並不打算就《營運守則》採取調查或執法行動。

競爭事務委員會於10月作出的決定是一項銀行業界期待已久的決定,當中明確了競爭事務委員會如何詮釋第一行為守則及競爭事務委員會對《營運守則》的立場。再者,如香港保險業聯會及消費者委員會提到,《理由陳述書》可能會對其他類似行業的行為守則產生更廣泛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