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6月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的新修訂,在2017年6月9日生效,將持牌人士或註冊人士作出建議或招攬行為時合適性的責任,由監管責任更改為合約責任。本所被邀請舉辦三場講座,從法律以及監管角度解釋新規定對業界的影響。 (下圖) 本所合夥人李日華律師、及訴訟及爭議解決部黃嘉穎律師,向南洋商業銀行的百多位職員講解新規定,重點解釋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新增的第6.2(i)及6.5段,及如何具體實施銀行日常運作以配合新的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