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及金融业务

为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一向是我所主要的业务范畴,我所商业部的银行及金融团队为香港(包括发钞银行)、中国内地(涵盖国有银行、其它内地银行、银行的离岸业务部及在自贸区设立的分行)及海外多间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我所已被香港众多银行收录在认可律师事务所名单中。


我所担任众多银行及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内地银行、澳门银行及香港的信托和证券公司等)的常年法律顾问,协助他们处理香港的法律事务及其它法律问题。


我所已成功为多家在香港本地注册的银行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在中国内地获取银行牌照成功开业。我所曾为一家国际性银行在天津成立一家全国性的合资银行,及就所涉及的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服务,该服务范畴包括审阅与中国银行运作有关的银行法规,及就相关国际性银行于入股后在中国的运作及其它相关问题提供法律支援


服务范围包括

  • 处理香港与中国之间的跨境银行及贷款交易,我所曾参与的内地项目涉及地域甚广,当中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中山、重庆、天津、宁波、南京、汕头、青岛
  • 担当海外和中国内地银行及金融机构有关香港及海外贷款的首席香港律师,就香港法律问题及抵押问题提供意见
  • 审阅及/或草拟银行及证券公司业内日常运作以及新金融产品的文件及各项业务简介
  • 审阅及修订银行及证券公司的标准格式贷款、保证及抵押文件
  • 草拟抵押贷款、项目贷款、并购融资及银团贷款的文件
  • 审阅银行之间的国际合作及交易协议
  • 为银行及证券公司就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及受规管活动的监管及合规问题(包括有关《银行业条例》、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通告和指引、《银行营运守则》、《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合规及监管事宜等)提供意见
  • 为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包括进行有关最新银行法律实务的定期法律培训及讲座
  • 代表银行及财务公司执行押记权或其它的行使权,为银行就相关监管及合规问题提供意见,包括就在香港执行上市证劵押记权的相关监管及合规问题提供意见
  • 安排债务重组及就终止协议提供意见
  • 处理收购或出售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股权
  • 为银行及证券公司申请银行、放债人及证券牌照
  • 为香港本地注册的银行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CEPA) 在国内获取银行牌照以在中国内地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