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与金融业开放

2020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中国国务院及有关政府部门为《外商投资法》配套制定了一系列实施细则、规定及办法,为中国对外开放构建起新的外商投资监管体系。另外,2020年7月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版负面清单”)对金融服务业外资持股限制进行了全面删减,金融监管部门也对相关外资机构的准入条件及业务限制作出调整。本文简述中国新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的新变化,并对中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动态进行简介。

一、 中国新外商投资法监管体系

1. 三资企业将全部调整为中国内资法人的组织形式

在2020年新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之前,近几十年来中国外商投资主要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而三资企业法对三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根据其特点提供不同于内资企业的设置。《外商投资法》废止了三资企业法,同时为现有三资企业提供了5年的过渡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存量三资企业逐步按照《公司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调整其组织形式,与内资法人的组织形式保持一致。

2. 采用信息报告制度取代旧有审批制度,实现便捷的在线登记与政府部门间系统联动 在2016年之前中国对外商投资的准入实行较严格的管理,主要采取许可审批制。2016年开始全国推行备案制管理,非负面清单和非关联并购的外商投资可采用商务部统一的外商投资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但工商登记仍需到工商局(2018年起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2020年新外商投资监管体系确立的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简化外商设立企业和变更登记信息的流程,对于不受负面清单制约的行业,外国投资者通过企业登记系统在线报送投资信息即可,相关数据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不过,新外商投资监管体系未改变现有的发改委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手续(通常涉及基础设施、工业投资等固定资产投资)。此外,《外商投资法》也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应当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条文以及有关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3. 全面采取负面清单管理——三张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推行,《外商投资法》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固定下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目前共有三张负面清单:(1)针对所有内资及外资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全国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和(3)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区”)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自贸区版负面清单比全国版条目更少,限制条件也有所放宽,其适用于全国自贸区。2020年全国版负面清单由2019年的40条减至33条,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则减至30条,主要集中于部分产业如农业、采矿业、出版印刷、卫星制造、核电、烟草、交通运输、信息、科研、教育、医疗、文化等的特定业务。此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也列举了例外情况,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或国际条约的更优惠规定则可优先适用,国务院也有权单独批准个别投资项目不受负面清单限制。

4. 投资促进与投资保护

《外商投资法》明确规定了投资促进与投资保护,以立法体现了中国对于外资入华数十年的重大关切诉求的重视以及对持续对外开放作出的承诺。投资保护专篇规定了国家对外资不实行征收以及特殊情况下征收的触发条件与补偿规定。另外还对技术合作自由、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及外资投诉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 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

2018年至2020年间,中国金融业迎来巨变,除了国内金融业去杠杆与强监管的大力推进等方面的改革外,2020年中国金融服务业迎来了对外资的全面开放。2020年版负面清单取消了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时间表,一步到位全面取消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的外资持股限制。

银行业:早年中国已取消银行业的外资持股限制,但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对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仍有较高的要求。2019年修订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外资银行准入门槛,取消对外国银行总资产的准入要求,而在之前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外资法人银行须于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的要求则为200亿美元。人民币业务方面,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居民定期存款的数额门槛调低至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并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此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可从事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证券业:在2020版负面清单颁布之前,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证券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多家外资券商旋即提出申请拟控股合资券商或新设独资券商。早在2017年,尽管当时的负面清单对于外商证券公司仍有限制,根据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更优惠的条件,某些内地证券公司已率先实现外资(港资)控股。

2020版负面清单还取消了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持股限制,在早年间财产险和再保险行业也取消了对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另外,公募基金、期货公司也因2020版负面清单的颁布而取消对外资持股限制。早在2016年,尽管当时的负面清单对于公募基金仍有限制,根据CEPA更优惠的条件,某些港资基金管理公司已率先成为外资(港资)控股的公募基金公司。

小结

在数十年对外开放丰富经验的基础上,2020年的新外商投资监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入华提供了更清晰和完善的投资路径与投资保护。后疫情时代,金融行业的全面开放是中国新一轮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展示场,中国金融市场也势将成为境外银行、投行、保险公司、基金等跨国金融机构全球展业不可或缺的重要阵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