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
在中国内地对房地产行业调控的大背景下,境外发行外债近年来也成为了内地房地产企业(“房企”)重要的补充融资渠道,房企的债务风险也因此不断上升。有见及此,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办公厅于今年7月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房地产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9〕778号,“778号文”),明确房企发行外债只能置换未来一年内到期的中长期境外债务,收紧了房企的海外融资途径,严格限制房企的外债规模及增速。
发改委对外债备案登记的要求
发改委于2015年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2044号文”),实行了备案登记制管理方式。根据2044号文,境内企业又或是其控制的境外(包括香港、澳门)企业或分支机构于境外发行外债,只要发行的是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不论是债券或是商业贷款,均须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在每期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报送发行信息。
此次778号文进一步落实2044号文的规定而制定,明确规定房企的中长期境外债务需要向发改委备案登记,而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中需要列明拟置换境外债务的详细信息(包括债务规模、期限情况、经发改委备案登记情况等),并在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明确资金用途。
受新政策影响的外债范围
上述2044号文和778号文的规定仅适用于1年期以上的外债,暂不影响市面上的短期外债。
总结
778号文是国内对房地产行业的重要调控措施,除了债券之外也限制了商业贷款,房企无疑会面对更加困难的融资环境。对于房企债券投资者、海外债权人、银行等而言,有关政策的变化也十分值得重视。我们会持续关注内地的监管动态,以及发改委后续政策及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