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事务委员会及第一行为守则的动向

2019年01月

本月较早前,竞争事务委员会公布其已立案调查有关香港海港联盟的事宜以及该等货柜码头营运商就位于葵青的货柜码头泊位合组联盟会否防碍、限制或扭曲香港市场的竞争而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有趣的是,在数月前于2018年10月,竞委会亦发布了一项有关第一行为守则的决定,确认《银行营运守则》(《营运守则》)不获《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附表1第2(1)条项下的遵守法律规定豁除(法律规定豁除)。

《营运守则》是香港银行公会及存款公司公会为业内联合发布的行业经营守则,当中包含银行针对本港客户的经营手法的建议。《营运守则》的部分条文包括其中18条可能限制认可机构独立决定自己的行为,并可能限制相关费用、收费水平、利率及信贷额度的竞争。该等条文中有17条在第一行为守则生效前已暂停实施,但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亦表明仍期望所有认可机构全面遵守该等条文。竞争事务委员会应邀考虑《营运守则》是否因法律规定豁除而获豁除或豁免于第一行为守则适用范围外。

于2018年10月15日发布的《理由陈述书》(理由陈述书)中,竞争事务委员会采纳狭义的方式诠释法律规定豁除。特别是:

1. 竞争事务委员会提及其出具的《第一行为守则指引》,并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必须消除了相关业务实体的所有自主能力,迫使他们订立或从事相关协议或行为,法律规定豁除才会适用。纯粹由公共机构审批或鼓励相关协议或行为,不足以令法律规定豁除适用。

2. 尽管金管局的意见指出其根据《银行业条例》赋予法定权力监督认可机构遵守《营运守则》和采取监管行动,以及金管局及香港的银行均认真看待遵守营运守则,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营运守则》并非「由」或「根据」成文法则施加的规定。相反地,竞争事务委员会认为《营运守则》是非法定文件以补充有关法例,而其发布亦不属执行《银行业条例》下的任何权力、职能或规定。

3. 竞争事务委员会亦考虑到遵守或违反营运守则本身不会影响认可机构获取或维持《银行业条例》下的认可。同样地,违反《营运守则》不会自动引致违反《银行业条例》下进行认可的准则或其他条文。

4. 故此,竞争事务委员会决定《营运守则》不会被豁除于第一行为守则的适用范围外,而法律规定豁除于此事宜上亦不适用。

虽然如此,竞委会明确地说明《理由陈述书》不应被理解为认可机构因执行《营运守则》而有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就这一点,竞争事务委员会重申其在执法政策上的立场,并强调打算将资源投放于针对明显损害在香港竞争及消费者的反竞争行为调查及执法工作上。竞委会认同《营运守则》的整体目标为促进良好的银行经营手法,并透过确保消费者能获取适当资讯及货比三家,让消费者从中受惠。因此,竞委会并不打算就《营运守则》采取调查或执法行动。

竞争事务委员会于10月作出的决定是一项银行业界期待已久的决定,当中明确了竞争事务委员会如何诠释第一行为守则及竞争事务委员会对《营运守则》的立场。再者,如香港保险业联会及消费者委员会提到,《理由陈述书》可能会对其他类似行业的行为守则产生更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