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重申立遗嘱能力的指引

2024年11月

最近Chiu Mei Cherry v Yip Ngan Yuk & Anor [2024] HKCFI 2824一案中,死者曾分别于 2021 年、2022 年 6 月及 2022 年 7 月订立三份遗嘱。2022 年 7 月所订立的遗嘱(「最后遗嘱」)的内容与较早前的两份遗嘱完全不同,其指明死者的婚外伴侣为唯一受益人。死者妻子及婚生子因此就最后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争议,其中一个理由为最后遗嘱是于死者在没有订立有效遗嘱能力的情况下而订立的。

在评估年老体弱的立遗嘱人是否具有订立有效遗嘱能力时,法庭于本案重申Re Estate of Au Kong Tim [2018] 2 HKLRD 864一案中的指引,特别是该案中的指导原则,其中要求年老体弱的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由一名医生见证或认可,而该医生必须信纳立遗嘱人的订立有效遗嘱能力,并记录其诊断结果。当然,虽然指导原则可为法律执业者提供谨慎指引并有助避免争议,但该原则实质上并非法律规定。遵从指导原则与否未必是裁定遗嘱有效性的必然准则。

鉴于年长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过程中通常会有成年子女参与,律师应在其订立遗嘱前亲自会见立遗嘱人以索取指示,并作出相关查询,例如立遗嘱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背景及受益人资料,以及其对较早前遗嘱的理解。相关查询的深入程度则视乎具体案情及实际情况。

在本案中,法庭裁定拟备遗嘱的律师的确在紧接遗嘱订立之前聘请医生评估死者有否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而律师和医生均信纳死者于有关时间具有订立有效遗嘱能力。

为防止立遗嘱人订立有效遗嘱的能力受到挑战,遵从指导原则实为谨慎的处理手法,特别是对年老体弱的立遗嘱人而言。虽然遵从指导原则并非订立有效遗嘱能力的确证,但其可将任何潜在争议减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