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
本所代表一间法定机构就 Lo Siu Wa v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Anor [2018] HKCFA 3 (FACV 12/2017) 一案向终审法院提请上诉并获判得直。该案由本所主管合伙人李帆律师带领诉讼及争议解决部办理。终审法院的判词对雇员补偿保险及其他法定强制性保险的保障范围及诠释影响深远。
原告人是一名木工,受聘于一间室内设计公司,并于工作期间受伤。其雇主购买了一份雇员补偿保险,但其后被颁令清盘。
该保险单的结构及条款在香港十分常见,其保障范围条款涵盖该雇主从事有关业务所聘请的任何直接雇员,然而其附表中并无提及原告人的职业,因为该雇主视原告人为自雇人士。
对该保险单不同的诠释引申了广泛及关乎公众的重要议题:鉴于该保险单是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发出的强制性保险,原告人是否受该保险单保障?
终审法院一致裁定原告人受该保险单保障。该保险单订明的业务范围应涵盖木工,而建筑工作是出于执行该雇主的设计,属于其主要业务的附带工作。由于雇主可能因未有购买雇员补偿保险而付上刑事责任,因此对“业务”一词须有较宽松的诠释。
此外,终审法院亦裁定该保险单的保障范围亦包括附表以外的雇员,保险公司之所以须要获得所有雇员的详情及被通知雇员人数的重大转变,正是因为该保险单的保障范围其实涵盖了所有的雇员。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