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
在最近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一案中,申请人为答辩人向公司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个人担保人之一。基于借款人拖欠利息,答辩人于2024年1月发出法定要求偿债书(偿债书)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该偿债书亦已透过刊登广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法庭撤销偿债书,其中一个理由为根据《放债人条例》(该条例)第23条,答辩人身为无持牌放债人不得追讨贷款。
在法庭审讯过程中,答辩人没有持有该条例牌照一事并无争议。法院亦裁定涉案贷款并非该条例附表1第2部第2(a)段规定的受豁免贷款,该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借款人同时担任贷款担保人的情况。虽然如此,假如剥夺放债人追讨贷款的权利对其造成不公,则法庭保留酌情权允许其追讨贷款,但此等考虑因素于申请撤销偿债书的阶段并不适用。就当时的申请而言,放债人无持牌之情况足以令法庭撤销偿债书。
总括而言,法庭信纳申请人具充分抗辩证明答辩人并非持牌放债人,且有关贷款并非受豁免贷款,因此答辩人根据该条例第23条不得追讨涉案贷款。法庭最终以放债人无持牌为由撤销偿债书,并驳回申请人其他的申请理据。
为避免贷款如涉案贷款因上述情况令至不得追讨,贷款人应取得必要的放债人牌照或制定适当的贷款安排,使贷款成为该条例下之受豁免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