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
於 2024 年 6 月 26 日通過並將於2024年7月5日刊憲及生效的《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緩解了公眾對成千上萬份政府租契即將於 2047 年屆滿的關注。據估計,約有 2,400 個地段的政府租契將於 2025 年 6 月至 2047 年 6 月期間屆滿,而於 2047 年 6 月 30 日到期的地段將多達 300,000 個。《條例草案》提供一個簡便的租契續期程序。
(i)續期公告
《條例草案》引入一個法定常設機制,為即將屆滿的政府租契續期。為免卻繁複費時地與每一位業主簽訂新租契,地政總署署長(“署長”)將在憲報刊登續期公告,以立法的方式續期租契。
除列於不予續期列表中的租契外(即負面清單方法),所有在特定屆滿期內到期的租契將會被續期。這意味著若租契沒有被刊登在不予續期列表上,該租契將自動被續期,而無需要求業主簽訂一份新租契。
續期公告將在租契屆滿日至少 6 年前刊登。 如租契於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屆滿( 即少於 6 年 ),有關的續期公告將會在《條例草案》生效當日刊登。
( ii ) 不予續期列表
不予續期的租契將會被逐一列出並刊登於不予續期列表內。不予續期列表將於土地註冊處註冊。經行政覆核後,政府可修訂不予續期列表,藉《納入不予續期列表公告》及《剔出不予續期列表公告》,在不予續期列表內加入或剔除某些租契。
(iii )不予續期的考慮因素
雖然《條例草案》沒有訂明不予續期的考慮因素,但發展局曾向立法會表示除非牽涉公眾利益的考量,租契將會獲續期。若承租人持續或屢次違反政府租契的條件,或可能構成不獲續期的因素。
《條例草案》的其他顯著特點包括:
1. 自動延期:在條例生效之日或之後到期的租契將獲自動續期 50 年及無須支付額外的地價;
2. 地租:與現行政策類似,業主須繳付相當於該土地現行應課差餉租值的 3%的地租;
3. 現有負擔的延續:原租契下的所有產權權益、負擔、契諾、例外條款、保留條款、約定條件、限制條款或聲明均會繼續轉載至續期租契;
4. 續期租契的關鍵條件:所有原租契中的關鍵條件將會在續期租契內予以保留。新增的條款包括:
( i ) 署長的執行權:為了確定無人違反續期租契的契諾及條件,署長有權進入該土地或建築物;
( ii )遵守條例:包括《城市規劃條例》當中有關土地用途的規定及《建築物條例》當中有關僭建物的規定; 及
( iii )未有遵守契諾而重收土地:如承租人未有或疏忽履行或遵守續期租契的任何契諾及條件,政府有權重收土地及取回該土地的管有權。
5. 選擇不續期備忘錄:業主可聯同所有其他已登記的共同業主及權益持有人選擇不續期有關租契; 及
6. 外國關連實體和國際組織持有的土地:外國關連實體和國際組織所持有的土地須於續期前獲得事先批准。
《條例草案》的落實會得到支持,因為它就即將屆滿的政府租契的續期事宜提供了確定性和清晰度。這友善的機制減輕了房地產界不同利益持份者的擔憂,從而增強了投資者對香港房地產市場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