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2月
本所代表一間法定機構就 Lo Siu Wa v Employees Compensation Assistance Fund Board & Anor [2018] HKCFA 3 (FACV 12/2017) 一案向終審法院提請上訴並獲判得直。該案由本所主管合夥人李帆律師帶領訴訟及爭議解決部辦理。終審法院的判詞對僱員補償保險及其他法定強制性保險的保障範圍及詮釋影響深遠。
原告人是一名木工,受聘於一間室內設計公司,並於工作期間受傷。其僱主購買了一份僱員補償保險,但其後被頒令清盤。
該保險單的結構及條款在香港十分常見,其保障範圍條款涵蓋該僱主從事有關業務所聘請的任何直接僱員,然而其附表中並無提及原告人的職業,因為該僱主視原告人為自僱人士。
對該保險單不同的詮釋引申了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議題:鑑於該保險單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發出的強制性保險,原告人是否受該保險單保障?
終審法院一致裁定原告人受該保險單保障。該保險單訂明的業務範圍應涵蓋木工,而建築工作是出於執行該僱主的設計,屬於其主要業務的附帶工作。由於僱主可能因未有購買僱員補償保險而付上刑事責任,因此對“業務”一詞須有較寬鬆的詮釋。
此外,終審法院亦裁定該保險單的保障範圍亦包括附表以外的僱員,保險公司之所以須要獲得所有僱員的詳情及被通知僱員人數的重大轉變,正是因為該保險單的保障範圍其實涵蓋了所有的僱員。
終審法院判詞全文:
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13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