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撤銷無持牌放債人之法定要求償債書

2024年10月

在最近GG v. LL Ltd. [2024] HKCFI 2302一案中,申請人為答辯人向公司借款人提供貸款的個人擔保人之一。基於借款人拖欠利息,答辯人於2024年1月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償債書)要求借款人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該償債書亦已透過刊登廣告送達申請人。申請人要求法庭撤銷償債書,其中一個理由為根據《放債人條例》(該條例)第23條,答辯人身為無持牌放債人不得追討貸款。

在法庭審訊過程中,答辯人沒有持有該條例牌照一事並無爭議。法院亦裁定涉案貸款並非該條例附表1第2部第2(a)段規定的受豁免貸款,該規定僅適用於公司借款人同時擔任貸款擔保人的情況。雖然如此,假如剝奪放債人追討貸款的權利對其造成不公,則法庭保留酌情權允許其追討貸款,但此等考慮因素於申請撤銷償債書的階段並不適用。就當時的申請而言,放債人無持牌之情況足以令法庭撤銷償債書。

總括而言,法庭信納申請人具充分抗辯證明答辯人並非持牌放債人,且有關貸款並非受豁免貸款,因此答辯人根據該條例第23條不得追討涉案貸款。法庭最終以放債人無持牌為由撤銷償債書,並駁回申請人其他的申請理據。

為避免貸款如涉案貸款因上述情況令至不得追討,貸款人應取得必要的放債人牌照或制定適當的貸款安排,使貸款成為該條例下之受豁免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