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以久的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

2024年06月

香港一直被譽爲世界上其中一個人均壽命最長的地區。然而,在這個美譽的背後,同時也代表著安老護弱服務需求日趨增加的挑戰。其中,完善安老護弱服務的管理法例亦是必須。 

有見及此,立法會在2023年通過了《2023年院舍法例(雜項修訂)條例》(《條例》),旨在對安老院及殘疾人士院舍的經營者引入更嚴格的要求。《條例》於2024年6月16日生效。 

《條例》之重點包括: 

1. 改善院友的待遇:《條例》要求院舍在2-4年内提高護士/保健員與院友之間的比例,同時並要求高度照顧院舍和中度照顧院舍提高職員當值的時間。同時,《條例》也要求院舍經營者增加其院舍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其中,高度照顧院舍的最低人均樓面面積規定由現有的人均6.5平方米提升為9.5 平方米,中度照顧院舍則會提升至8平方米。《條例》容許院舍分階段及有序地符合更新的法律要求。 

2. 加強對院舍經營者和註冊主管的監管:《條例》要求任何院舍經營者在申請領牌或續牌時,都必須委任一名負責人。院舍經營者和負責人本人都必須符合《條例》所規定的“適當人選”的條件。負責人的法定職務是需要確保院舍的營辦、料理、管理及控制有足夠監管,同時確保該院舍的營辦符合條例的所有要求。如果院舍經營者或負責人沒有遵守《條例》下的要求,將有機會負上刑事責任。同時,《條例》亦清晰地表明不會容忍任何疏於職守的管理人員:根據《條例》21B 條,如果某獨資經營人、法人團體或合夥在經營院舍期間違反《條例》下的要求,而該罪行又是在“負責經營該院舍的管理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所干犯的,該管理人員也需同擔罪責。這傳達了法律不容劣質管理院舍之訊息。 

3. 改善有關藥物管理、使用約束措施以及維護院友尊嚴和私隱的規定:《條例》特意加入了有關保護院友的條文,尤其體弱及不能自理的院友。《條例》明文規定院舍需要提供足夠設備或採取足夠措施,以避免不適當地暴露院友的身體部位,以保障院友的尊嚴及私隱得到維護。同時,《條例》亦有明文規定除非 (1)該院友或其他人的安全、健康或福祉受威脅;(b)沒有其他限制程度較低的方法可供使用;及(c) 院舍已經遵守了由社會福利署所發出的實務守則中所列出的各項規定,否則院舍不可對院友使用任何約束措施。 

《條例》的實施代表有關院舍管理和運作的法規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同時亦希望改善院舍住客的福祉。